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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2020-12-0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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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儿女对老人不再关心,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老房拆迁 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大爷在西安市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月22日,大爷、大妈夫妇共同和儿子小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王所有,小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大爷、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王帮王大爷偿还债务1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大爷、李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王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起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王大爷在当初退伍之后,承包了村委会4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王拍下4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超市对外营业,王大爷、李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年10月,小王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平方米,小王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王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王却不这么认为。自此后,小王和父母之间因超市拆迁产生矛盾,继而发展到对簿公堂。

王大爷、李大妈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王大爷、李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其后,王大爷与小王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王大爷、李大妈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 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王大爷身患癌症,李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原本应享天伦之乐的两位老人,却奔波在家庭和法庭之间。无奈之下,王大爷、李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王,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两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王所有的条款。待小王返还房屋及车库后,老夫妻打算以房养老。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解案情,考虑到这个案件缘起赡养,但又与常规的赡养纠纷有所不同,法院决定前往王大爷所在村进行巡回审理,周边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小王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原老房子并非王大爷、李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进行了分家,他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二是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王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三是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撤销权也因经过1年的期限而消灭。

王大爷、李大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表示,拆迁老房由王大爷一手建造,小王并未实际参与,且产权证登记在王大爷名下,应为王大爷、李大妈共同所有。2010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王大爷、李大妈为解决养老问题而签订的,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15年王大爷身患癌症,小王拒不支付医疗费,也未前往探望,其心灰意冷之下才想要撤销赠与。现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王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支持撤销赠与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王大爷、李大妈也曾表示只要小王按照赠与协议按时履行赡养义务,其同意撤诉,但小王坚持了降低赡养费的要求。其间,小王主动提出愿意按约履行赡养义务,但王大爷、李大妈已不再信任儿子的承诺,坚决要求撤销赠与、以房养老,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王大爷、李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王,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王大爷、李大妈均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一个平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小王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两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小王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王大爷、李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大爷、李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王大爷、李大妈与小王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条款;小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大爷、李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3月24日,西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王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说法

本案三个争议焦点的认定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首先认定了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结合权属证明及建造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王大爷的老房子是王大爷、李大妈于1983年婚后建造,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大爷名下,小王此时年王尚幼,无法参与建造;虽然父子均李述曾于1992年分家,但仅限于分开吃住,未另立房产证及另申请宅基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小王称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小王在婚后不久也搬离了老房子并将户口迁出该村。综上,可确认王大爷、李大妈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当该房屋被拆迁,王大爷、李大妈同时也是拆迁利益的享有者,即拆迁新得的两套房屋、两个车库的实际权利人。

第二,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虽然“住房、养老协议”中未出现“赠与”“转让”字样,但王大爷、李大妈同意将原本由其夫妇共有的房屋划归小王所有,符合赠与的本意。从双方签订的条款看,双方约定王大爷、李大妈赠与房产权利的同时也为小王设定了义务,其中有些义务系法定义务,比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有些义务系约定义务,比如还债、装修房屋等。故该协议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三,关于王大爷、李大妈是否有权撤销的问题王大爷、李大妈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王,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子女更多照顾,安享晚年。但小王自2015年起就拒不履行赡养、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导致多次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在执行程序中仍拒绝支付,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小王主观上没有照料、慰藉老人的意识,客观上也未主动承担起赡养的责任,该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小王称该撤销行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但因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王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王大爷、李大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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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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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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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