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6681666

工程价款债权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可被视为普通债权?

2021-01-11 16:30
902次阅读
分享到: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 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破产申报中未对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如其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但该权利需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积极行使才能得到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承包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在申报工程债权时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申报债权的行为只能视为其主张普通债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定优先权的效果。

 



参考案例

(一)东营市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裁判意见】关于顺达公司向华懋公司管理人申报案涉工程债权的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如其不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本案中,顺达公司2017年1月3日申报案涉工程债权,但并未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申报债权的行为只能视为其主张普通债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定优先权的效果。


(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62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裁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应重点审查五鸿公司对其申报的债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五鸿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无须经过法院确认,亦无须承包人明示,但该权利需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积极行使才能得到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需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的方式实现。五鸿公司与志通公司协议将案涉工程部分地块上的厂房的租金收益冲抵工程欠款,该协议并非案涉工程的折价协议,不符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且其向一审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早已超过法定期间的限制,因此二审判决不支持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