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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2020-12-1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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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张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送给其“小三”,张某之妻能否以张某的处分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而要回房屋?李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未婚同居是否违背社会习俗?王某到河中捕鱼不小心溺水而亡,后起诉河道管理者,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赵某与王某、朱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王某、朱某通过自己的特殊关系帮助赵某的儿子顺利考入某知名军校,该委托合同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等等。生活中的这些案例不禁让我们产生大大的疑问,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作用是什么呢?
下面,笔者通过本篇文章带领大家认识一下公序良俗的真实面目以及在生活中如何运用。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序良俗的基本含义。
 


一、公序良俗的基本含义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法律规定
公序良俗的概念比较抽象,在我国此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该原则实际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公序良俗”原则被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共涉及10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三、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民法典的重要原因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据。道德准则法律化是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能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民法典》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概况如下:
1)危害婚姻法、损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2)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3)赌债合同;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
5)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6)违反公平竞争型,例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
7)违反消费者保护型;
8)违反劳动者保护型,例如约定工伤发生后雇主一概不承担责任;
9)暴利行为型;
10)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上述类型基本概括了民事审判活动中遇到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可供参考。在实际审判中遇到其他情况,得依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五、参考案例

?案例1

【案号:(2019)粤01民再273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0号)

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

【案号:(2019)最高法行再239号】

诉争商标系由文字“大姨妈”及图像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大姨妈”。“大姨妈”,原义是指母亲的姐妹。近来作为月经的俗称,指代女性月经。将“大姨妈”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与我国文化传统不相符,有害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宣告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裁定结果正确,但没有认定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有所不当。
 
?案例

【案号:(2019)07民终892号】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各自赡养一人的老人分别赡养协议 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此类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同时,子女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时,该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父母财产分配处理问题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杨开福以抚恤金及存款问题提出的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案号:(2020)陕0112民初4460号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原、被告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本案对其行为予以谴责。本案认为,被告基于双方的不正男女关系向原告出具案涉欠条,该欠条并非基于原、被告存在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且从原告所述该欠条实为被告对其青春、精神的经济补偿,本案认为,该欠条系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案例

2019)琼01民终3031号】

夫妻双方未对财产归属另作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本案中,薛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与牛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有违公序良俗。
 
?案例6 

【(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赵某与王某、朱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通过使用金钱、托关系等手段实现赵某儿子被招录进军校,违反正常的高校招录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与王某、朱某双方对委托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