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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实务要点分析

2021-08-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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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 号)的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下面的子案由。因此,在案由归属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认定

     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看,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除法律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即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基于过错原则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关于如何判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有错误或重大过失,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判断。实践中,很多法院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依据。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最高法院认为,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水平及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诉讼当时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也各有差异,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依据,容易导致以最终裁判结果来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果归责。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以法院生效判决仅支持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作为判断其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主要依据,对保全申请人设定了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

     因此,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案件裁判结果仅应当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唯一因素。还应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相关案例索引

     1、(2019)最高法民再252号

     2、(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3、(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4、(2015)民申字第1147号

     5、(2015)民申字第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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